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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欣欣案的判决依据

1. 翟欣欣与苏享茂的婚姻状况:翟欣欣与苏享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在这段时间内,翟欣欣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款价值超过300万。这种“闪婚闪离”的行为模式被认为是翟欣欣实施敲诈勒索的重要背景。

翟欣欣案的判决依据

2. 翟欣欣的行为手段: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她利用苏享茂的弱点,包括个人的偷漏税行为和WePhone的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的情况,威胁苏享茂,称要让其产品下架、倾家荡产,并为此索要1000万元以及三亚的房产作为离婚条件。

3. 翟欣欣的后续行为:在达成离婚协议后,翟欣欣并未停止对苏享茂的威胁,她继续以所谓的“非法经营”威胁苏享茂,并且声称自己背后有人,分分钟可以把苏享茂打落深渊。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4. 翟欣欣的认知态度:翟欣欣在面对苏享茂的威胁时,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反抗或者寻求法律帮助,而是选择了妥协和支付赔偿金。这种认知态度也被视为翟欣欣实施敲诈勒索的一个重要因素。

总的来说,翟欣欣案的判决依据主要是翟欣欣的行为手段、她的后续行为以及她的认知态度。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翟欣欣案的判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