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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改造的法律依据

上海都市网(shanghai)都市新闻报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改造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该法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此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如果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也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改造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此外,如果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3.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改造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4.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通告

除了上述国家级的法律法规之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通告也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改造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北京市防火安全部门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重点解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和被占用、堵塞、封闭的问题,全面打通“生命通道”。漯河市也下发通知,要求立即在漯河市全面排查燃气安全存在问题,排查整治实行日调度,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综上所述,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改造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府通告,确保建筑结构和材料的防火性能符合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以及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违反这些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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